2023 年 1 月 1 日,台灣《所得稅法》第 43-3 條正式施行。這條被簡稱為「CFC 條款」(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,受控外國企業)的規定,徹底改寫了台商過去 30 年慣用的境外投資架構邏輯。

兩年過去,第一個完整課稅年度(2024 年度)的申報已於 2025 年 5 月結束。我們協助了超過 60 家中小型台商完成申報、架構檢視與重組,看見了制度上路後的真實樣貌——以及許多企業仍未意識到的陷阱

本文整理我們的觀察,並嘗試回答一個核心問題:當 BVI、開曼、薩摩亞這些名字不再是「節稅」的同義詞時,台商的境外架構究竟還能怎麼用?

01CFC 是什麼?為什麼台灣現在才上路

CFC 制度的核心邏輯非常簡單:境外公司賺到的錢,即使沒有匯回台灣,也視同已分配給台灣母公司或股東,必須課稅。

這個概念並不新——美國 1962 年就引進、日本 1978 年、中國 2008 年。台灣討論了近 20 年,直到 OECD 推動 BEPS(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)行動方案,再加上全球最低稅負制(Pillar Two)的壓力,才終於在 2023 年正式上路。

經濟日報 2025.02.05
財政部統計:CFC去年首度申報 個人及企業共繳納270億。
財政部賦稅署今表示,去年CFC(受控外國企業)首度申報,營利事業申報家數達2600多家、個人申報戶數則有1400多戶,根據統計,營利事業申報繳納稅額約220億元,個人申報繳納稅額約50億元,合計約270億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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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DITOR'S TAKE
財政部公布的 270 億補稅金額,看起來是「制度成功」的數字,但我們從第一線觀察到的是另一個現象:真正應該申報但沒有申報的企業,可能比已申報的還多。許多老闆以為「我境外公司沒有匯錢回來就沒事」,這是上路兩年來最普遍的錯誤理解。國稅局目前還在「教育期」,但 2026 年起的查核強度會明顯提升。
— 黃勝平會計師

02誰會被認定為 CFC?三項判準

依《所得稅法》第 43-3 條與相關施行細則,一家境外公司被認定為 CFC,需同時符合三項條件:

判準 具體標準
1. 直接控制 台灣個人或營利事業(含關係人)合計直接或間接持有 50% 以上股權,或對其具重大影響力。
2. 低稅負國家 該境外公司所在地法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低於 14%,或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(如 BVI、開曼、巴拿馬)。
3. 無實質營運 於該地無固定營業場所、無僱用員工執行業務,或當年度盈餘 700 萬台幣以下且占整體投資架構盈餘比例低。
補會計師補充

第三項的「豁免門檻」是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部分。許多老闆以為「我這家境外公司一年才賺幾百萬,應該不用申報」——但豁免條件是「該 CFC 當年度盈餘 ≤ 700 萬且同一台灣母體下所有 CFC 合計盈餘 ≤ 700 萬」。只要你有兩家以上的境外公司,加總超過門檻,每一家都要申報。

73%
我們協助申報的台商客戶中,平均每家擁有 2.4 個境外實體。其中 73% 至少有一家被認定為 CFC。
資料來源:資料來源:勤信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統計(2024-2025 申報年度,N=68)

03實質營運的判斷:書面 vs 真實

CFC 制度設計的本意,是針對「純粹為了節稅而設立、實際上沒有真實商業活動」的紙上公司。所以「實質營運」成了豁免認定的關鍵——但什麼叫「實質」?這是上路兩年來爭議最多的灰色地帶。

財政部於 2023 年 11 月發布的解釋令中,列出了實質營運的判斷指標,包含但不限於:

  • 具有固定營業場所:自有或承租辦公室,能提供水電、租賃契約等證明
  • 僱用員工執行業務:聘僱當地員工,並具備相應的薪資、勞保(或當地等同)紀錄
  • 主要決策在當地作成:董事會於當地召開、重大決策由當地管理階層作成
  • 主要功能符合所申報業務:例如貿易公司應有實際的進出口紀錄與物流憑證

04台商常見的三種錯誤架構

在我們協助的客戶中,以下三種架構是最常見、也最容易在 CFC 制度下產生問題的:

1. 三明治架構(台灣 → BVI → 中國)

過去 20 年最普遍的台商架構:在 BVI 設控股公司,再投資中國子公司,目的是讓股利回流時可選擇路徑、保留彈性。在 CFC 上路後,這個 BVI 中介層的存在反而成為問題——因為它幾乎肯定符合 CFC 三項判準,每年都需要申報

2. 紙上控股 + 真實營運分離

境外控股公司(BVI/開曼)持有所有實際運營公司的股權,但本身沒有員工、沒有辦公室。即使下層運營公司有真實業務,這個控股層仍會被單獨認定為 CFC。

3. 個人持有 + 大量被動收入

個人股東以境外公司持有股票、債券等金融資產,期望延緩課稅。CFC 制度下,個人持有的 CFC 也要申報,而被動收入(股利、利息、資本利得)幾乎不可能主張實質營運豁免。

1990s–2000s
紙上公司黃金年代
BVI/開曼公司大量設立,主要用於延緩課稅、彈性股利配發、規劃個人資產。
2017
CFC 條款立法通過
《所得稅法》修正案通過,但因對接全球最低稅負制需要,授權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。
2023.01.01
CFC 正式施行
台灣 CFC 制度與 ,第一個課稅年度開始計算。
2024.05
首次申報期
總計企業及個人申報戶超過 4,000 戶,繳納之稅額達 270 億元。。
2026 起
查核強度提升期
財政部已表態,將從「輔導期」進入「查核期」,建議所有持有境外公司的台商重新檢視架構。

05應對策略:重組、解散、或留下

策略一、解散境外實體,回歸單純架構

適合對象:境外公司原本就只是「以防萬一」設立、實際上沒在用、或只持有單一被動投資的企業。解散省下每年的維護費(會計、註冊、地址)+ 永久免除 CFC 申報義務。缺點是:境外公司過去累積的未分配盈餘,在解散當年將被視同分配,需一次性課稅。

策略二、強化實質營運,維持境外架構

適合對象:境外公司有真實商業需求(例如國際貿易、跨境服務)的企業。透過租用實體辦公室、聘僱當地員工、董事會在地化等方式,建立可被稅務機關接受的實質營運證明。需評估:強化營運的成本(每年約 NTD 50-150 萬)是否值得。

策略三、架構重組,移除中介層

適合對象:使用「三明治架構」的台商。將 BVI 中介控股移除,讓台灣母公司直接持有運營子公司股權,雖然失去原本的彈性,但長期合規成本最低。重組過程涉及股權移轉的稅負成本,需仔細評估時點與路徑。

補會計師補充

我們不建議客戶在沒有完整評估前自行解散境外公司——尤其是設立超過 10 年的老公司。未分配盈餘的視同分配可能造成意料外的稅負衝擊,曾有客戶在解散當年補稅 NTD 1,800 萬。事前的試算可以幫助你選擇最佳時點與方式。

06結語:制度上路後的第一年該做什麼

如果你還沒對自己的境外架構做過完整檢視,以下是建議的第一步:

  1. 盤點所有境外實體:包含直接持有、間接持有、配偶與成年子女持有的境外公司,列出註冊地、持股比例、持有目的。
  2. 確認 CFC 認定狀態:對照三項判準,逐一判斷哪些屬於 CFC、哪些可主張豁免。
  3. 評估歷年未分配盈餘:這是決定後續策略時最關鍵的數字。
  4. 制定 12-24 個月的行動計畫:解散、重組、強化哪個策略適合你?分階段執行的稅務影響?
  5. 建立年度申報的內部機制:CFC 申報不是一次性的事,是每年都要重複的義務。

CFC 不是台灣稅制的最後一個變革。全球最低稅負制(GloBE Rules)將在 2026-2027 年陸續對台商產生影響,未來幾年將是境外架構治理的關鍵期。我們建議所有持有境外公司的企業主與個人,都應在今年內完成第一次完整的架構健檢。